礦用50電纜安全要求:1.電纜線相互交叉時,高壓電纜應在低壓電纜下方。如果其中一條電纜在交叉點前后1m范圍內穿管保護或用隔板隔開時,最小允許距離為0.25m。
2.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或交叉時,如有隔熱措施,平行和交叉的最小距離分別為0.5m和0.25m。3.電纜與鐵路或道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,保護管應伸出軌道或路面2m以外。4.電纜與建筑物基礎的距離,應能保證電纜埋設在建筑物散水以外;電纜引入建筑物時應穿管保護,保護管亦應超出建筑物散水以外。5.直接埋在地下的電纜與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之間應相距0.25~0.5m;直接埋在地下的電纜埋設深度,不應小于0.7m,并應埋在凍土層下。
6.直接埋在地下的電纜與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之間應相距0.15~0.5m;直接埋在地下的電纜埋設深度,7.電纜與各種管道、溝道交叉處,以保護管交叉處以及電纜人行道下面時,是否砌、砌、蓋、隔離等等,保護管的功能不受外界條件的限制,保護范圍擴大。8.電纜與各種道路、橋梁等之間的交叉處,必須用保護管,保護管的頂部到路面的深度不小于0.7m。9.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,接線盒應能防水、防塵、防機械損傷,并應遠離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蝕場所。10.鎧裝電纜的接頭應設置于地面的接頭,并應靠近用電設備的接線盒內,用鉗子固定好,且應牢固,并符合有關要求。11.電纜接頭的布置應滿足《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 50217-2007) 第5種導體的要求,應滿足規(guī)范要求。